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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4:4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05-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64-05-03
执行日期:1964-05-03
湖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法办研〔63〕字第121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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