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4:4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1987-03-2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7-03-26
执行日期:1987-03-26
黑龙江省高级人院:
1983年8月16日,我院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到1983年12月2日,根据新的情况,我院又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出了〔83〕法研字第23号《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指出:“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近据了解,你省仍有三十多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不妥的。请你院通知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注意认真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23号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