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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4:39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2003-11-2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3-11-26
执行日期:2003-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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