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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新判决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3:56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新判决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应依法作出新判决的批复
1991-03-2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复[1991]1号
发布日期:1991-03-21
执行日期:1991-03-21
河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冀法(民)〔1990〕157号“关于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可否判决维持原判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再审所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判决的新判决。再审后作出的新判决,原来是第一审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时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因再审后作出新判决而失去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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