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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标的为外币的案件在收取诉讼费用时不得收取外币等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3:56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标的为外币的案件在收取诉讼费用时不得收取外币等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标的为外币的案件在收取诉讼费用时不得收取外币等问题的通知
2000-12-2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文 号:法办[2000]326号
发布日期:2000-12-25
执行日期:2000-12-25
广东省高级人院:
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反映:“广大地区人民法院对合同标的为外币的案件,在收取诉讼费用时要求当事人必须交纳外币,否则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和收取。
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为外币的案件,应以该标的额为基础,按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缴纳的诉讼费用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一律以人民币计算收取;其他诉讼费用除用于必须在境外支付的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收取。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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