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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3:56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2001-07-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2001]51号
发布日期:2001-07-09
执行日期:2001-07-09
广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粤高法[2000]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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