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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文祥诉马恩树、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3:55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文祥诉马恩树、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文祥诉马恩树、兖州市南郊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公司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2002-08-2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2]民立他字第1号
发布日期:2002-08-26
执行日期:2002-08-26
山东省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的请示》(鲁高法函〔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规定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人民法院受理股东强制解散、清算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依据《》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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