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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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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2-2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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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破坏粮食收购案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4-01-0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布日期:1954-01-04
执行日期:1954-01-04
最高人院中南分院:
关于中南分院12月14日请示破坏粮食收购案件是否按特刑案件处理问题,本院部认为:凡以反革命为目的而破坏国家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案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压反革命条例办理,不得上诉。其余的有关破坏粮食法令的案件,则仍应准其上诉。
并希转知各所属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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