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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9:35
标题: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的通知》
1986-4-8 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政办[1986]30号
发布日期:1986-4-8
执行日期:1986-4-8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食糖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商品,其批发业务,主要由国营糖业烟酒公司和受其委托助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经营。其他非食糖经营单位以及集体、个体商亚经营食糖批发业务,需报当地商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任何单位计划外从省外购进食糖,都必须经过当地卫生防疫或商品检验部门化验合格,方能用于加工生产或市场销售。价格不得随意浮动。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糖,不准用于食品加工和在市场销售,违者要严肃处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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