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9:31
标题: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
1988-01-21 15:57:4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8-01-21
执行日期:1988-01-21
为了便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修改为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个人。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修改为 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
上述第二条中所说的 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 ,是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华居住日期,不论是连续还是累计计算都不超过90日。即中途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都准于扣除离境的天数,按在华实际居住天数计算其是否超过90日。在一个历年中在华居住连续或累计超过90日的个人,其个人所得税按在华实际居住期间应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天数 当月实际居住天数。
按上述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