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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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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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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1989-02-18
发文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02-18
执行日期:1989-02-18
失效日期:1900-01-01
刘春辉同志:
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系指车辆在没有领取正式牌证以前需要试车时,必须领取试车号牌。已有正式牌证的车辆保养后在指定的试车路线上试车,不必再领取试车号牌。但各省制定的《实施办法》或其他另有规定的,应按当地特定办法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生效后,各地原制定的《交通规则实施细则》即自行失效。
此复
1989年2月18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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