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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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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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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通知
1990-12-10
发文单位:商业部
文 号:[90]商财价字第286号
发布日期:1990-12-10
执行日期:1990-12-10
失效日期:1900-01-01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现结合商业系统的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三乱”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当前,社会上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现象相当严重,加重了商业企业的负担,有些已经影响了商品流通的正常进行,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同时,商业系统自身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三乱”现象,有些地区和单位还很严重。为此商业部机关各单位首先要认真带头清理整顿。各级商业主管部门也要以身作则,切实做好清理“三乱”的工作,所有商业部门、企业都要提高对治理“三乱”的认识,把制止“三乱”作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商品流通秩序、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解决。一定要树立全局观念,既要坚决抵制社会上的各种“三乱”行为,又要认真清理解决本系统、本单位的“三乱”问题,自觉防止和抵制“三乱”的滋生和发展。
二、各地商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一方面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清理对本单位、本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项目,发现有违反中央和国务院规定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并立即停止执行。另一方面,要全面清理商业部门、企业在经营活动及行业管理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问题,一经发现,也应立即纠正。
三、各地商业部门在农副产品收购与结算过程中,除按国家规定代扣农业税和收回商业部门向农民发放的预购定金外,不得为任何部门代扣各种费用和提留款;在商业批发、零售及各项修理服务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商业企业除按国家规定代扣税收外,也不得为任何部门代扣各种费用。其他各项符合政策的收费,也要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批。
四、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向商业部门征收各种费用和罚款,凡不符合《决定》精神和国家规定的,都应坚决抵制,并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予以制止。符合规定的收费和罚款,必须有正式收据,否则应予拒付。企业自愿赞助、捐献的,要从留利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
五、各地商业部门要结合贯彻我部(90)商办字第126号、(90)商社字第225号文件的各项要求,把制止“三乱”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结合起来,把关心群众的实际利益,倾听群众的呼声放在重要地位。要特别注意:在农副产品收购中,要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随意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在商业批发、零售过程中,要把好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不得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在所有经营活动中,都要切实保障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增加透明度,坚持多层次的监督和领导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同时,加强商业职业道德教育,坚决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
六、制止“三乱”,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地商业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好各项检查、督促工作,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搞完的部署,及时了解本部门、本单位清理解决“三乱”工作的进展情况,帮助基层单位和企业解决问题,并随时将清理解决“三乱”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送我部。
七、在地方的商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清理整顿“三乱”问题,由地方政府统一布置,请认真贯彻执行当地的具体规定。
八、为了加强对治理整顿“三乱”工作的领导,经研究,我部已成立了以副部长张世尧同志为组长的商业部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会物价司。
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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