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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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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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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法院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
1991-08-16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复[1991]378号
发布日期:1991-08-16
执行日期:1991-08-16
失效日期:1900-01-01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你行云银发(1991)248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人民银行如何协助法院冻结、扣划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问题,由于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是企事业单位存款和居民储蓄的周转备付资金,一旦冻结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经济活动。因此,在现行、、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随意冻结。此问题我行正在与最高人院研究。
新的《》颁布实施,并不表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失效,只要《联合通知》中的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没有抵触,有关各方在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当事人存款时,仍应按照此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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