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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9:22
标题: 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
1991-11-15   
发文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1-11-15
执行日期:1991-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条确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国务院认为,从长远看,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以农业部门统一管理为宜,但这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国务院决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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