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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卤水是矿产资源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9:20
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卤水是矿产资源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卤水是矿产资源的答复
1992-07-13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2-07-13
执行日期:1992-07-13
失效日期:1900-01-01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你厅6月9日关于请示卤水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问题的函收悉。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研究并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地下卤水是一种非金属矿产,属于矿产资源。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勘查、开采地下卤水,应当遵守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此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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