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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9:19
标题: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1992-8-20 0:0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2-8-20
执行日期:1992-8-20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国务院第55号令中“动产”含义的请示》(地籍字[1992]8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动产”,是指将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整体移动或将其作为材料转移。
国家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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