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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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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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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关于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释的函
1993-10-11
发文单位:铁道部
文 号:铁体法函[1993]520号
发布日期:1993-10-11
执行日期:1993-10-11
失效日期:1900-01-01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1993)徐铁法经初字第1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计委、水利部水
政〔1992〕7号文件以及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关于黄河水利
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规定,“设施”的含义包括码
头、护岸等工程建设。
二、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铁路桥梁
上下游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得修建危害桥梁安全的工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应当严格遵守,以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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