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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9:15
标题: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1993-11-29   
发文单位:民航总局
文 号:民航总局发[1994]49号
发布日期:1993-11-29
执行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1900-01-01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白云、首都、虹桥国际机场:
国务院于1993年11月29日发布了第132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从今年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现将国务院第132号令及修改决定、重新发布的赔偿暂行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略)
民航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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