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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7 08:58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996-05-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6]法行字第5号
发布日期:1996-05-06
执行日期:1996-05-06
福建省高级人院:
你院〔1995〕闽行他字第4号《关于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对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但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热水(25℃以上)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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