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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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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2-2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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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6-12-24 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发[1996]346号
发布日期:1996-12-24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并加强与法院的联系配合,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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