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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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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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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
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
1997-08-29
发文单位:邮电部
发布日期:1997-08-29
执行日期:1997-08-29
失效日期:1900-01-01
广东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目作出解释的请示》(粤邮法[1997]6号)收悉。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对《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解释如下:
一、“单位”是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等。
二、“投递到单位收到室”中的“收发室”是指经单位与邮电部门共同约定的,承担单位收发邮件功能的处所或者相关岗位人员。
邮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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