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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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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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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1999-1-21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粤府[1999]7号
发布日期:1999-1-21
执行日期:1999-1-2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化肥的管理体制,在今年省级机构改革之前,暂作如下分工:省计委负责全省化肥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省经委负责全省化肥生产以及管理国家下达我省的进口化肥指标。省贸易委负责省级化肥储备管理工作。省物价局负责化肥价格管理工作。进口化肥指标改由省经委管理后,省计委、经委应抓紧做好有关移交、衔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附: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8]39号 (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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