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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6 18:01
标题: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09-01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 号:质技监局监发[2000]145号
发布日期:2000-09-01
执行日期:2000-09-01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新《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做好适用新《产品质量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2000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均应当适用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2000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该行为持续到2000年9月1日以后的,应当适用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凡是2000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00年9月1日以后发现的,适用新《产品质量法》时,原《产品质量法》未规定处罚的,不得予以处罚;原《产品质量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与新《产品质量法》的处罚规定不一致的,不得超出原《产品质量法》所限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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