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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6 18:00
标题: 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0-10-25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粤府[2000]66号
发布日期:2000-10-25
执行日期:2000-10-2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的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作用和受益范围划分为省属项目和地方项目,分别由省水利厅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或明确责任主体)、任命法人代表。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由省水利厅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并推荐法人代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项目法人须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和工程的质量、进度及资金管理负总责。
二、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新建项目和需上报国家审批的大型项目须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现有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改造,以及工程任务、标准或规模不变的重建工程原则上可简化程序,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计划部门审批。为增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提高投资效益,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前,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三、凡需上报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水利项目,由省计委组织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上报国家计委核定;省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由省建设厅会同省水利厅组织审查(大型项目及一、二级堤防须报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计委审批。
四、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水利厅初审,报送流域机构审核后,由省计委上报国家计委;省级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的年度计划,纳入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由省水利厅提出计划安排草案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计委列入省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安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按项目施工进度拨付资金。从2000年10月1日起,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省级财政性资金实行集中支付办法。
五、各市、县要求省安排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由地级以上市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初审,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出具地方政府出资证明,报省水利厅审查后,按省基建投资管理程序报批。凡不通过规定渠道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和安排中央及省级资金。
六、前期工作费用按项目类别分别由省和地方承担,在省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财政性投资中列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用于建设项目的,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各级政府在安排建设计划和资金时,应合理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费用。
七、有关单位和部门具有的地质、水文、气象、社会经济等水利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凡不涉密的,要向社会公开。
八、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的申报、升级、年审,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九、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计划部门不予安排计划,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十、承建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和承担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严禁采取抽签、摇珠等博彩方式选择中标单位。
十一、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规范,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而参与渡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渡汛方案,确保安全渡汛。
十二、各级计划(稽察)、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0]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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