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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6 17:46
标题: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1-12-23 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文 号:税委会[2001]18号
发布日期:2001-12-23
海关总署:
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已成为WTO成员,按照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以下国家或地区的进出口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一、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优惠税率征收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二、附件中所列的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目前按普通税率计征关税的国家或地区。
附件:WTO成员中未与我国签订关税互惠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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