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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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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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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5-1-11 0:0
发文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2005)鲁法民一字第2号
发布日期:2005-1-11
执行日期:2005-1-11
东营市中级人院:
你院东中法[2004]95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性质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商劳动厅,邮政电信部门和与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签定的委托代办协议,不属于,应作为一般的民事合同处理。劳动者以该协议为依据主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此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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