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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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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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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动力煤实行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5-03-31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3-31
执行日期:2005-03-31
失效日期:1900-01-01
海关总署:
为缓解当前国内煤炭供求紧张形势,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动力煤(税则号列27011290,其他烟煤)的进口关税实行3%的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ΟΟ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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