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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0:30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问题的批复
1956-05-2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05-25
执行日期:1956-05-25
广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3月10日司办字第10号关于警告、批评教育是否刑罚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我们认为,批评教育不是刑罚。至于警告是不是刑罚,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刑事立法中加以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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