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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讯员在审讯中提出证据或者提示犯罪事实后犯人才作交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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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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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讯员在审讯中提出证据或者提示犯罪事实后犯人才作交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讯员在审讯中提出证据或者提示犯罪事实后犯人才作交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1957-04-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6699号
发布日期:1957-04-09
执行日期:1957-04-09
云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云高法〔1992〕59号《关于沈参雄诉昆明磷酸盐厂承包合同纠纷案在合资企业昆明云通磷酸盐厂成立以后原承包合同应视为实际上解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其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承包后新增的资产)仍属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因此,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不能以中方企业的财产、以全额投资的方式与外商举办合资企业并取得股东地位。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可以确认在合资企业成立以后,沈参雄与昆明磷酸盐厂的承包合同视为实际上已解除。但有关承包过程中的其他权利义务,仍应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公正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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