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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刑事犯罪判处管制是否妥当的请示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0:29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刑事犯罪判处管制是否妥当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般刑事犯罪判处管制是否妥当的请示的复函
1961-08-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1-08-03
执行日期:1961-08-03
山西省高级人院:
6月30日〔61〕法秘字13号请示,已经收到。
对处理小偷小摸、赌博、投机、通奸等人民内部一般违法行为,主要是批评教育问题,可根据具体情节采取个别教育、传讯教育、当众检讨、赔偿道歉、检讨具结等办法处理。只对其中个别的,如赌头赌棍或投机牟利扰乱市场情节恶劣的,可以依法罚办。通奸问题一般只能作个别教育,严重的作个别处理,不能提到群众中去检讨批判。对小偷小摸、赌博、投机、通奸等一般违法行为,采取判处管制的办法是不妥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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