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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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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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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1962-07-1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2-07-16
执行日期:1962-07-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院:
你院6月1日〔62〕刑文字第22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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