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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 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失效]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0:29
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 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 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失效]
1985-10-05   
发文单位:最高检
文 号:高检研发字[1985]第21号
发布日期:1985-10-05
执行日期:1985-10-05
失效日期:19931103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院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按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复。
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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