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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保密局关于执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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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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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保密局关于执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保密局关于执行《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 刺探 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08-2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01]117号
发布日期:2001-08-22
执行日期:2001-08-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
为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4号《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好涉及情报的,现就有关情报的鉴定问题通知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情报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保密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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