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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0:28
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09-2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文 号:[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发布日期:2002-09-25
执行日期:2002-09-25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 边境证 案件适用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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