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10:28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九七刑法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2003-07-2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3]刑立他字第8号
发布日期:2003-07-29
执行日期:2003-07-29
安徽省高级人院:
你院〔2003〕皖刑监字第1号《关于九七实施后发生的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审理时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是否可以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审被告人侯磊非法买卖枪支的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刑法》实施以后,而该案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颁布,因此,依照我院法发〔1997〕3号《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的精神,该案应参照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20号《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