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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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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2-24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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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62-08-1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2-08-11
执行日期:1962-08-11
江苏省高级人院:
你院7月13日[62]法办邵字第110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地主、富农对其成份提出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不属于司法业务范围,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处理这类问题;请你们报请省委决定,由省人民委员会办理为宜。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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