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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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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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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
1987-3-27 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政办[1987]17号
发布日期:1987-3-27
执行日期:1987-3-27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审议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均应有正式报告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一)制定规章的指导思想和依据;(二)起草过程及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的情况;(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等。起草说明应力求简明扼要,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2.合肥,淮南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应于批准之日起的二十日内,将规章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式四十份,报送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备案。
3.省政府各部门,各行署,淮北、蚌埠、安庆、马鞍山、芜湖、铜陵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应于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规章文本和备案报告一式十五份,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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