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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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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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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离婚带产案件应将土地亩数、产量详确记载卷内的通令
1950-11-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0-11-09
执行日期:1950-11-09
失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农村离婚案件,现从本院上诉案件中看来,绝大多数都附有带产问题,而一审法院往往对于诉讼当事人所有的土地亩数,没有详确记载,致使本院无所根据,难以判决。今后各级法院对于离婚而有带产问题的案件,务须把土改时人口、土地亩数及产量,依据土地证加以审查,详确记载卷内,本院在审判工作上有所依据。
以上指示,希即遵办为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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