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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王飘彩与牛建华婚姻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09:54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王飘彩与牛建华婚姻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对王飘彩与牛建华婚姻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
1952-04-3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督字第1311号
发布日期:1952-04-30
执行日期:1952-04-30
失效日期:1900-01-01
最高人院西北分院:
你院(查来呈无年月日)(52)民一乙字呈字第三号呈悉。关于王飘彩诉请与现役革命军人牛建华离婚一案,我们认为对于王飘彩除应商同妇联继续予以适当安置,以防其自杀外,并应调查研究其坚决要求离婚的真实原因,予以说服教育。如仍坚决要离,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再与新疆军区西安办事处及新疆军区汽车第一团政治处取得联系,并向牛建华进行适当教育。如牛仍坚不同意离婚,你院应坚决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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