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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革命军人提出离婚必须附有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规定的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09:54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革命军人提出离婚必须附有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规定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革命军人提出离婚必须附有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规定的函
1954-09-2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8517号
发布日期:1954-09-21
执行日期:1954-09-21
失效日期:1900-01-01
湘西苗族自治区桑植县人院:
你院本年8月14日法行字第30号函已收悉。本院1953年6月30日法行字第4238号通报关于革命军人提出离婚,必须附有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的规定,你院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最近其他法院也同样有所反映。为此本院已建议军委总政组织部再发一指示(本院前次通报已经该部转发下去),要求各部队政治机关认真执行上项规定;遇有法院查询时,也应及时答复,以确保革命军人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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