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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4 00:24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官、检察官相互调任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的通知
1996-01-3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1996]8号
发布日期:1996-01-30
执行日期:1996-0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分别建立了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制度。为便于法官、检察官相互交流,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法官调入人民检察院担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或检察官调入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不需参加调入方初任考试,经考核合格后,即可依法任命相应的法官、检察官职务。
1996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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