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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小孩抚养问题的解答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09:54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小孩抚养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对小孩抚养问题的解答
1955-09-2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5-09-22
执行日期:1955-09-22
失效日期:1900-01-01
河北省邯郸市人院晋九如:
本年5月8日的来信收悉。关于你提出的小孩抚养问题,我们意见,应向小孩父母讲清政策和他们在上应负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明文规定着:子女合法利益必须受到保护;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责任,所以甲和小孩生母对小孩都有责任教育抚养,这种责任不能够因为哪一方不愿意承担或是以闹感情动意气为手段所能推卸。至于究应归谁抚养的问题,应本着使小孩得到妥善照顾正当教育为原则,由有关三方面(甲、乙、小孩生母)协商解决,法院不宜硬性规定。最好通过上述三方服务机关的组织上进行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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