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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4 00:24
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1996-11-05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6-11-05
执行日期:1996-11-05
失效日期:1900-01-01
林业部1996年10月25日请示:
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6年11月5日答复如下: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这一规定,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的,该行政机关才能依法进行委托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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