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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4 00:24
标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1997-01-03   
发文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01-03
执行日期:1997-01-03
失效日期:1900-01-01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年12月10日请示:第十五条规定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如何确定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7年1月3日答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的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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