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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09:54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7-01-0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01-08
执行日期:1957-01-08
失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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