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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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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2-24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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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办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办法的决定
1999-01-30
发布日期:1999-01-30
执行日期:1999-01-30
失效日期:1900-01-01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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