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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制度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4 00:22
标题: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6-1
执行日期:1999-6-1
颁布日期:19990601 实施日期:19990601 颁布单位:海南省高级人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为保证法院公正司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级法院实行执法监督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1、《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适用于除刑事公诉案件以外所有的审判、执行活动;
2、《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供除刑事公诉案件外的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填写;
3、全省各级法院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必须将《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连同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材料一起送发诉讼当事人、代理人。
4、全省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收到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寄送的《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后,应当认真受理,根据卡中所反映、举报的问题进行分类(违法审判;违法执行;徇私违纪),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确属违法违纪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追究。
5、对调查处理的情况应酌情向举报人反馈。
6、全省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每月底须如实填写当月《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处理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分别报送省高院和中院监察室。
7、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也同时实行《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制度。
附:
1、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式样);(略)
2、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卡处理情况登记表(式样)。(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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