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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收养子女公证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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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2-2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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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收养子女公证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收养子女公证问题的函
1965-04-0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文 号:65法司字第47号
发布日期:1965-04-02
执行日期:1965-04-02
失效日期:1900-01-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院:
你院(65)新法办字第25号函悉。关于收养子女的公证问题,没有统一规定,多数地区不办理公证,由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少数地方给予公证。请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如认为坚持要求公证的,可以办理公证,请提出意见连同收费标准,报请党委决定。
办理收养子女的公证,不仅应查明双方有无欺骗、强迫及其他不法情况,还应以阶级观点、政策观点查明他们的动机。如地主与贫农之间的收养关系,家居农村与家居城市之间的收养关系,等等,前者有的为了降低阶级出身,后者有的为了报入城市户口。
收养子女公证的主要内容,同意你们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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