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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09:54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
1975-02-0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75-02-04
执行日期:1975-02-04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院:
现将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
外籍人来华要求同我国公民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定和提倡晚婚的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居住国司法公证机构的无配偶证明,并办理必要的认证手续。
二、在国外有正当职业。
三、持有我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检查证明。
四、结婚对象不属于我现役军人、外交、公安和机要单位(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五、我国公民同外籍人结婚,需具有所在单位(或公社、街道革委会)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酌定给予登记。
1975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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