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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1 09:54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1965-12-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65法研字第41号
发布日期:1965-12-06
执行日期:1965-12-06
失效日期:1900-01-01
河南省高级人院:
你院(65)豫法字第11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我国公民郭国选与蒙籍配偶苏和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应按照1964年3月19日内务部“关于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批复”,征询女方意见后再行处理。至于征询意见的办法,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可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信我国驻蒙使馆,请他们协助征询女方意见。给驻蒙使馆的信,应抄送外交部,并由外交部转递。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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